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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过度适用之批判

         

摘要

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粮食案,虽然在理论界存有争议,但判决的结果公众却可以接受.无独有偶,期间爆发''天津大妈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两案都以社会危害性作为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社会危害性评价标准本应是客观和明确的,由于立法工作中并未将其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解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弹性''出入罪,导致将社会危害性模糊化,而由此引发学界争议.立法者唯有及时审视后及时将应然权利转化为实然权利,方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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