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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房企管理人合同解除权之限制

         

摘要

企业面临破产时,对于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法律赋予了管理人主动的优势地位.在现实案件处理中,也存在着管理人选择权太过自由,进而滥用解除权给相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我国法律对于管理人解除权的限制并无明文规定,限制管理人的绝对解除权而保护第三者利益,从而兼顾破产企业背后的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就变成了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暴雷”的形势下,房企破产案的此类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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