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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关于“直接适用的法”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摘要

“直接适用的法”理论,是希腊裔法国学者弗朗西斯卡基斯在1958年首先提出来的.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直接适用的法”不仅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而且逐步为国际立法所采纳.2010年,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适法》)中首次对“直接适用的法”作了规定,这无疑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界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填补了原有的空缺,极大地促进了国际私法的发展.但是总体上来说,我国对“直接适用的法”现有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着性质不明、适用条件模糊、功能不定以及与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关系混淆等不足.制度的创制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也不是一经创制就十全十美、一劳永逸的.我国现存的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值得继续探索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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