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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摘要

国办发[1999]99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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