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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遗忘权融入社会信用体系

         

摘要

从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印发,到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项目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从无到有,逐步得以建立。社会信用信息本质上是带有公共属性的个人信息,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议题逐渐延伸至社会信用领域。在充斥信息大数据的当代,出于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的被遗忘权十分契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语境,可以为个人信息保护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提供法理和逻辑的支撑。此外,由于我国社会信用采用的是地方立法先行的模式,我们在分析得出被遗忘权意义的基础上,还需要从立法论的角度整合和分析现存各地社会信用法规、规章,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退出机制,并为将来中央层面的社会信用立法奠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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