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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罚'辨析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与"认罚"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在进行"认罚"评价时,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悔罪"虽属"罪"的范畴,但仍是"认罚"评价的重要指标.当罪名发生变化时,需要被追诉人重新认罚.不能将财产刑的执行作为评价"认罚"的标准,从而人为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在被追诉人认罚的情况下,仍可作量刑辩护,尤其是辩护人在整个程序中均可作量刑辩护.侦查和调查阶段的"认罚"具有概括性和模糊性,不宜从严要求,应结合"认罪"进行反向考察.二审阶段上诉人"认罚"是对一审量刑建议的认可,若检察机关未提出量刑建议,可以一审裁判为准,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一概禁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似有违"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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