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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摘要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从宽处理是核心要义。从宽处理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实体上的从宽处罚包括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三种形态,程序上的从宽处理表现为适用或变更为轻缓强制措施、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等形式。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不再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是控辩协商或沟通后的诉讼合意。量刑建议应当以确定刑为主、幅度刑为辅。量刑建议对被追诉人、检察机关而言有遵守义务,对法院而言有尊重职责。《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重要规范,其中,认罪认罚轻刑案件的法庭审理对象,应当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般应当采纳”指的是除五种例外情形外,法院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量刑建议的异议处理程序中,法院应当告知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且检察机关调整或者维持量刑建议是法院判决的前置程序。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当受到保障,同时施加一定合理限制。以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程序的调整为契机,将带动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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