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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家族信托的价值功能与制度创新

         

摘要

股权家族信托是我国产权保护事业的晴雨表,建议联动修改《公司法》《证券法》与《信托法》。信托产权结构包括信托财产所有权与信托收益所有权。为增强信托财产公示公信效力、保护信托财产独立性与完整性,建议将《信托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登记效力明确为设权效力,而非简单的对抗效力。鉴于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真空容易导致受托人、善意相对人与股权受益人之间成讼,建议推进信托股权登记制度的统一化、数字化与透明化改革。建议基于理性自治理念设计股权家族信托治理规则,包容多元化治理模式,构建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的三权分离模式,允许自愿设立保护人,明确受托人的诚信勤勉义务与四商合一的理性受托人标准,导入开曼“STAR”信托与维尔京“VISTA”信托的创新规则。主张《证券法》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允许境内外股权家族信托成为A股上市公司的诚信股东。建议《证券法》原则上推定家族信托与创始股东或实控人互为一致行动人,但允许自证清白。为落实税收中性原则,建议同步完善股权家族信托友好型的税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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