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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执法挑战与制度对策——以深圳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为例

         

摘要

对市场质量监管法律进行体系化的构建,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之后,从过去的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的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必然结果,也是跳出“钱穆制度陷阱”的有效手段。从必要性看,对数量繁多、内容驳杂的与市场质量监管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加以梳理,提炼出更为精致的体系化的市场与质量监督法律,可以完善法治体系、提升执法能力、化解适法冲突并强化守法水平。从可行性看,经济特区具备其他行政单位所不具备的独特的立法权,这是市场与质量监管法律的体系化构建的基本要件;深圳大部制改革后,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物价、广告、价格等多个职能均集中到了一个部门,这是市场与质量监管法律的体系化构建的时代背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这是市场与质量监管法律的体系化构建的客观基础。简单地将法律汇集的行为,无助于解决前面述及的提升立法质量、消减适法冲突的目的,也不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因此,体系化构建市场质量监管法律需要使用法律编纂这一立法性工具。在体系化构建市场质量监管法律的过程中,立法者必须确定和全面地总结各单行法律规范的经验与成果,摒弃相关重复评价的行为,纠正与现实相冲突的不合理的法律规定,从而促进国家法制的统一,建立和谐统一的市场与质量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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