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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认定分析

         

摘要

<正>【对案例一的评析】对本案,笔者原则上赞同第一种意见。即认为苏某肇事后虽然没有当即逃离现场,而是在实施一定救助之后再逃离现场的,但苏某依法仍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逃逸,理当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逃逸的"情节加重犯"规定量刑。当然,对其肇事后没有当即逃离而先行救助被害人的行为,司法上或可将其判定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法定的情节加重犯的处断刑罚之内,判处较短的刑期。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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