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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研究

         

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标。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对于向审判中心的转化具有重要意义,但该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缺乏明文规定。实践中又存在证人出庭率过低、卷宗移送主义对法官存有预断、审判委员会制度加剧审判分离等情况,均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落实产生了一定阻碍。通过对比分析,我国应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完善证人出庭制度、设计卷宗移送新路径、改革审委会制度。以改善我国审判现状,使刑事诉讼更符合当代社会法治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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