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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川卫规20212号)

         

摘要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局)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信息化监管结果运用,落实医疗机构自我监管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委组织对《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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