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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行政犯统一化之提倡——兼论涉及行政法规范的犯罪的故意认定

         

摘要

区分刑事犯、行政犯的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无论是以伦理道德的标准还是以生活秩序的标准,都无法明确划清二者的界限.区分刑事犯、行政犯是德日为解决本国立法背景下的特定问题而创制的理论,在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模式下,区分二者并无现实意义.行政犯的故意成立原则上也不需要违法性认识,对刑事犯和行政犯在故意的认识因素上应适用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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