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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伦理委员会能力建设

     

摘要

随着国家器官移植改革不断推进深化,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1]。《伊斯坦布尔宣言》(国际移植学会2008年)作为国际医学界对器官捐献和移植伦理的指导方针,澄清和界定了器官捐献[2]。《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2010年)呼吁各成员国政府和管理部门,加强对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管[3]。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器官捐献和移植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八)》,奠定了我国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可持续发展。福建、天津、湖北、贵州、重庆、云南、深圳、南京等多个省市,依据国家相应法规还出台了器官捐献和移植行为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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