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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4条的适用前提之辨——以对外贸易补贴利益与数额计算基础即“市场”为核心

         

摘要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4条的适用前提并无明确规定,对此问题的理解差异造成WTO成员在反补贴实践中就补贴利益和补贴数额计算方法及其结果上的巨大差异.该条蕴含着“市场”这一适用前提,有必要予以合理明确化.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现有解释对此存在漏洞,使得有关成员在反补贴实践中利用此解释,在保护国内产业利益的驱使下滥用自由裁量力去不当扩大反补贴效果,造成对其他成员的不公.尽管理论上“市场”前提无助于反补贴法纠正市场扭曲的目标,但至少近期无法在实践中做到废除该前提.从中国立场出发,中国应通过WTO贸易谈判改变规则;在具体案件中可以从调查机构证明市场扭曲、证明对中国计算补贴利益的“特殊困难”、证明替代市场的可比性等方面提出抗辩;政府应以研发和产业化支持为导向,改变补贴策略,降低对中国反补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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