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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权益保护”路径

         

摘要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在实际演进过程中,存在司法实践脱离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现象.“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并不确定,需要解释适用,但“实际影响标准”作为一种诠释,在适用中并不统一.认定原告资格可遵循“权益保护”路径:从“权益保护”出发,以“权益遭受损害或者实际影响”为认定标准,增强概念的确定性.同时,构建以权益、损害或影响、政策分析等要素组成的开放“模式”,克服单一标准的局限.在该路径选择之下,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理论在行政诉讼中可予借鉴适用,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规定需要与原告资格问题予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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