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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无效判断上“双轨制构造”的弊端及其克服——以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抗辩制度的继受为中心

         

摘要

专利无效判断上的“双轨制构造”在我国日益显现出侵权判断迟延与无效手续繁琐的弊端.司法实践以“保护范围不明确”、“侵权诉讼中的裁量性中止”以及“现有技术抗辩的扩大性适用”等手段试图对此予以缓解,却造成了上述三种途径在适用上的各种矛盾.在积极探索侵权判断法院的集中化与专业化的同时,我国逐步实现了对于无效宣告程序的功能替代,因此应该考虑在侵权诉讼中导入侵权诉讼无效抗辩的限缩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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