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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深海活动监管的立法困境及完善 ——以落实深海活动担保国责任为视角

         

摘要

深海活动处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区域,风险高且受到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规制。我国于201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据此对我国主体从事深海活动进行监管。以该法为核心的深海活动监管体系在监管主体与客体、监管依据、监管程序与内容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致使监管实践效果不佳,很难满足未来深海资源开发的要求。我国应借鉴全球监管理论,通过将国家深海活动监管纳入全球深海活动图景,构建我国深海活动多元监管合作体系。在完善路径上,我国需构建中国特色深海活动多元化法治监管格局、夯实履行国际法义务、加强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完善深海活动监管法律规范和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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