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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归责

         

摘要

【裁判要旨】利用分仓技术出借证券账户,设定配资杠杆,由配资人收取固定回报,规避证券账户实名监管的合同属于场外配资合同。场外配资合同的核心特征并非主体违法或资金来源违法,而是交易手段违法。利用分仓技术使结构化信托的交易指令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交易仍属于场外配资。在民法典实施后,认定其效力应注意《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与资管新规的衔接。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归责采取“双层切割”的裁量规则,分离配资交易与股票交易的效力,分离过错赔偿责任与风险自担规则,以均衡分担风险,切断场外交易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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