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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的选择适用思路

         

摘要

【案情】原告:宋某。被告: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北安置中心)。第三人:岛小港湾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港湾公司)。2007年,小港湾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对青岛市小港湾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实施拆迁。宋某所有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建筑面积25.07平方米。2007年5月9日,宋某与小港湾公司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宋某选择房屋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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