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司法》 >单位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破产后,贷款应由谁偿还?

单位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破产后,贷款应由谁偿还?

         

摘要

编辑同志 :我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 ,经常遇到单位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用于单位生产经营 ,且会计账目有记载。单位破产时 ,法院通知银行申报债权 ,银行以与该单位无经济往来、单位破产与银行无关为由不申报债权 ,而后又以单位负责人个人为被告 ,要求偿还贷款。对此 ,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单位负责人以个人的名义贷款用于生产经营 ,在该单位破产时应列入破产债务 ,并通知银行对此笔贷款申报债权。如银行以与该单位无经济往来、破产与银行无关为由提出异议 ,破产合议庭则应对此进行审理 ,裁定驳回异议 ,通知其参加破产分配。另一种意见认为 ,单位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贷款 ,无论是否用于生产经营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