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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撤销事由的合同履行后不得请求撤销

         

摘要

1997年7月22日,兴杰公司将人民币300万元转入工商银行大桥分理处。同月24日,分理处负责人田某(涉嫌经济犯罪,已外逃)向兴杰公司出具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存单载明:兴杰公司存款300万元,年息7.74%,存期一年,1998年7月24日到期。存款到期后,分理处以该笔存款涉嫌经济犯罪,犯罪嫌疑人未归案等理由拒绝兑付。后经多次协商,双方于1999年2月3日签订了一份让利协议,约定:兴杰公司该笔存款涉及分理处内部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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