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检察》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要有一定的准备时间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要有一定的准备时间

         

摘要

<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证据调查结束时,公诉人应当发表总结性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发表总结性意见,就是发表公诉意见书,这是公诉人根据事前审查和法庭调查、证据质证的有关情况,在起诉书的基础上对案件的证据、定性和量刑等方面作出的综合性认定。在法庭审判实践中,法庭调查、证据质证阶段和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书之间是没有时间间隔的,笔者认为这一现实做法不妥。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检察》 |2005年第14期|62-62|共1页
  • 作者

    苏荣;

  • 作者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刑事诉讼法;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