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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规定需修订

         

摘要

1998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上的界限,保证了对各类犯罪的有效及时查办。但是,随着五次刑法修正案以及“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颁布实施,《规定》出现了一些与刑法修正案和《补充规定》不协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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