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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行为原则与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私人具有效力——从司法判决触发宪法适用谈起

         

摘要

我国学界对美国国家行为原则的介绍局限于国家行为视同说,即在坚持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只对公权力有约束力而对私人无效力的原则下,私人行为只有具备一定要素可视为国家行为后才受宪法规范调整.但这种理解可能并不全面.本文从司法判决触发宪法适用这一现象出发,提出理解美国国家行为原则应区别触发宪法适用的国家行为与作为宪法审查对象的国家行为,后者中的国家行为不仅包括国家行为本身,亦包括国家行为的依据与结果.而对国家行为的依据与结果进行合宪性审查,意味着宪法规范必然对私人有间接效力.文章还简要介绍了美国国家行为原则的历史变迁与司法违宪审查模式对宪法私人效力产生的特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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