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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司法哲学

         

摘要

和谐社会的建构应以法治为根基.法治在司法上表现为认真对待规则,重视文义解释,尊重法律文本的权威.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体现了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哲学,其主要分歧在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或限度.当下的法官拥有广泛的法律解释权,司法能动处于无序状态,应予以合理规制;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主义,认真对待和尊重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从而建构裁判规范,以确保法律意义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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