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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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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青年·教师》 |2010年第1期|62-6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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