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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摘要

正为正确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 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规定,保证人民陪审员选任、培 训、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根据《决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 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 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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