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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泊船在碰撞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荣成海润船务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责任纠纷

         

摘要

cqvip:〖提要〗当在航船可能与锚泊船碰撞时,在航船应积极采取措施避让锚泊船,但锚泊船也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碰撞发生或者减轻碰撞后果。如锚泊船未及时发现在航船,未判断出碰撞危险的存在,也未发出提醒在航船危险的声号,未通知本船船长及准备起锚等操纵措施,应被认定存在碰撞过失,对碰撞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著录项

  • 来源
    《航海》 |2020年第4期|16-18|共3页
  • 作者

    单丹;

  • 作者单位

    上海海事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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