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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企业有权对间接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上海通富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迅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摘要

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法定要件之一。若货运代理企业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委托人的货物成立间接占有,如货运代理企业以自己名义将委托人的货物交由第三人仓储、或转托车队进行陆路运输,货运代理企业对委托人的货物仍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和控制力,应认定为构成"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著录项

  • 来源
    《航海》 |2017年第5期|17-21|共5页
  • 作者

    杨婵;

  • 作者单位

    上海海事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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