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航海》 >倒签提单保函法律效力的认定——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新加坡德雷摩化肥海外有限公司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案

倒签提单保函法律效力的认定——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新加坡德雷摩化肥海外有限公司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案

         

摘要

倒签提单行为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违法行为,托运人为换取承运人倒签提单而出具海运保函,两者行为均非善意,应为无效。海运保函虽无效,但海运保函的接受人在按照保函出具人指示实施违法行为或默认其实施违法行为并遭受损失时,可以向保函出具人请求损害赔偿,其前提是倒签提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此外,保函接受人与保函出具人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著录项

  • 来源
    《航海》 |2017年第3期|22-24|共3页
  • 作者

    张亮;

  • 作者单位

    上海海事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