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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不该是贪官的“避风港”

         

摘要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职训中心主任吴某光收受17万元贿赂,为商人承揽校园工程提供帮助,一审被判“受贿罪”获刑5年。不过吴某光辩称受贿钱财均用于公务接待送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其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构成“单位受贿罪”,关键是受贿行为必须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认可,而不是看受贿钱财怎么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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