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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版者权与邻接权的本质区别及其保护

         

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将出版者的权利与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等惯例称为“邻接权”的权利规定在一起,并单独作为一章,统称为“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这种少见的立法安排多年来引起了不少的争议,同时使得学界对于邻接权的表述产生了一些歧义.本文分析了出版者权与邻接权的本质区别,认为无论是专有出版权还是版式设计权,都与一般意义上的邻接权有着较大的差异,应该明确予以区分以利于更好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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