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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哈贝马斯及促进以人权为基础的全球法律秩序的义务

         

摘要

哈贝马斯提到如果把第一人权转入实在法,要实现已经刻写在人类集体记忆中的严格的道德要求,就会产生一种法律义务.作者认为要解读这一观点,需要借助康德哲学中的一个要素,即实行强制性法律秩序的道德义务.通过对哈贝马斯的上述观点及康德理论结构的分析,特别是对人的尊严和天赋权利概念的比较研究,作者论证了哈贝马斯的人的尊严概念相当于康德的天赋权利概念,它们都构成了人权的基础.由于二者对人权以及法律的强制性有着共同的认识,所以在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中能再次形成康德的论证结构,即以道德为基础的权利义务.作者认为正是这种义务构成了现存的和未来的法律秩序的基础,并进而提出了所有行为者都有促进以人权为基础的全球法律秩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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