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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系列解读之一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必须依法规范

         

摘要

事故的报告与查处,始终是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自1989年以来,这项工作一直按国务院34号令和75号令在进行。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和经济实体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多样化、复杂化,同一经济组织多种所有制的并存,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样化、复杂化;另外,私营、个体等非公企业在数量上的巨增,特别是《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使企业成了法定的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这些新形势、新情况的出现,也给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新问题。与此同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生产领域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特别是矿业、建筑业、危化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事故多发。加之生产安全监管体制和监管主体从上纠下的根本变化,以及社会各界对于事故报告和查处的高度关注,对各级政府进一步规范事故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这种客观现实,中央政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生产领域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若干问题,于2007年4月9日,出台了一部全面、系统的行政法规,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冬例》。为了及时准确的宣传好、贯彻好这部行政法规,从本期起,本刊特约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司副司长石少华先生对这部法规进行连续解读,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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