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当代矿工》 >“有言在先”≠有理在先——违法劳动合同透视

“有言在先”≠有理在先——违法劳动合同透视

         

摘要

<正> 上篇:“有言在先”的尴尬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有言在先”嘛。但从《劳动法》实施以来,一些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来看,亦不尽然。 ——1996年8月,某建材开发公司(私营企业)公开招聘采石工。由于采石工作危险性较大,建材开发公司为了减少因工伤亡开支,对新录用工人统统附加一个条件,即施工伤亡费用自理。一些农民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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