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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24小时,休24小时,是否属于加班

         

摘要

<正>[案情简介]申请人:汪某。被申请人:某机场服务部。申请人诉称:2018年8月26日到机场服务部担任司机,为机场旅客提供食品服务,每月工资2000元,工作时间为上24小时,休24小时,已经超过劳动法所规定的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无休息,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4300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工作属于轮班性质,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存在双休日,申请人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不存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给付了经济补偿金,双方已经没有任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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