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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非全日制用工为由拒付经济补偿

         

摘要

<正>吕女士询问:我于前年10月份应聘来到这家宾馆上班,并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合同期为1年,其中试用期为1个月,实行计件方式计付报酬,报酬按月支付。主要是每天上午8点开始,负责清扫客人用过的房间,大约到中午12点左右,没有双休日及节假日。去年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另行订立书面合同,但我一直在这家宾馆工作。今年2月的一天,我在清理客房时,不慎滑倒,腰部摔伤,治疗半个月痊愈后我去上班,宾馆经理告诉我已经招聘了新工人,我的工作有人顶替了,并正式通知我终止劳动合同,由财务室给我结清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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