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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收款二维码案刑法定性分析——以李某某案为例

         

摘要

在偷换收款二维码案件中,行为人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属于成立盗窃罪所需要的一种手段,其只是利用了商事交易中的支付方式进行秘密窃取,而并非实施了欺骗行为。商家与顾客基于买卖合同具有债权债务关系,顾客在扫码支付后,即可认定同一时间商家获得对于银行的商品对价的债权,而由于行为人不法行为的介入导致商家的财产性权益被窃取。综上,偷换收款二维码案件应定性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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