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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在商标中的价值——'IPAD'商标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

cqvip: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并不以商标使用为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获取商标的专用权需要注册登记,核准注册后获得。以此为前提继续进行推论,商标专用权人自核准注册商标之后,就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法律权利自形成之时即受保护,天然地对抗侵权行为,所以无论该商标是否被商标专用权人使用,不影响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但是,这一论证却忽视了商标功能与商标使用之间的联系,商标使用是商标具有识别功能的前提,没有经过商标使用的商标不具备商标的核心功能--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不具备识别功能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会否因他人的使用行为而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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