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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魁北克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比较研究

         

摘要

意思自治原则由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首先提出.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令当事人于契约中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得到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华赫特、意大利法学家曼西尼、美国法学家斯托雷等人的支持,并且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鼎盛时期,在各国司法实践和立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也得到了运用和确立,甚至有关国际合同方面的法律适用公约也都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中的重要地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意思自治原则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通过对我国的立法规定与魁北克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研究,以期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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