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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抵押后租赁”中除去租赁权规则的适用

         

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了“先抵押后租赁”的情况下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先登记的抵押。但并没有就抵押权实现时,如何处理租赁关系给出明确的规定。该条从文义上来看是处理抵押权人和承租人的关系。但是在实践中,牵扯抵押权人、抵押人、承租人三方关系以及法院如何依职权“除去”租赁权等问题,颇有争议。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认定抵押物上存在的租赁关系是否影响了在先设立的抵押权的实现。如有影响,应该“除去”租赁后拍卖。有权“除去”租赁的主体是谁?具体程序如何?“除去”租赁后承租人利益如何保护?这些都是探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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