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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人身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

         

摘要

投保人拥有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是《保险法》的基础性规则,在各种保险类型中,投保人的解除权不受利他或利己合同本质的限制。事实上,投保人在利他人身保险合同中作为当事人并行使任意解除权,存在危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可能。利他型人身保险下投保人的合同当事人地位不符合保险合同转移风险、填补损失之意旨。重新审视被保险人在利他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地位,明确被保险人的合同主体身份,进一步规范解除权行使方式。改变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地位差异,平衡双方利益,最终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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