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市场监督管理》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认定标准重构建议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认定标准重构建议

         

摘要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广告经营活动的重要主体,其认定标准和权利义务配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有必要认真审视。现行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认定标准《广告法》第2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