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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诌议——以WTO规则为宏观背景

         

摘要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经历了"无标准'时期到"法律规定标准"时期再到"合法权益标准"时期,以及"法律利害关系标准"时期的逐步放宽的过程.但是对照WTO相关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中规定的原告资格--"不利影响"标准,"不利影响"显然比"合法权益"、"法律上利害关系"要宽泛的多."合法权益"、"法律上保护利益"的标准难以适应社会发展乖,WTO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提出的要求.因此,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应该与wTO的规定和我国入世承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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