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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实践中侵占的责任

         

摘要

财产法的根本性修改给护法机关的活动带来许多问题。在财产形式多样化情况下,对经营活动中侵占的法律分类是最大的困难。这种违法行为分类的中心环节是确定侵占对象的客体。侵占对象是他人的财产,侵占客体是法律保护的财产关系。现在对各种商业组织中侵占的法律评价常常是违法的,这可由律师的实践加以证明。财产法规定;作为股份公司和合伙公司的商业组织是固定给它的财产的所有者(俄联邦民法法典第213条第3款)。俄联邦民法祛典第66条第三款也确认了这一点,即靠创办人(参加者)投资建立的和在活动过程中获得的财产属于它所有。正是商业企业,而不是其创办人、参加者和股东以其所有财产对国家和债权人负责(俄联邦民法法典第58、86和96一1条人对实践的分析表明,在对与侵占商业组织货币资金和财产有关的大多数违法行为进行分类时,出现与不了解经营活动中新经济关系有关的违法行为。讨论了类似违法行为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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