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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身份性因素在契约自由原则下的变迁

         

摘要

19世纪初梅因提出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命题,将人们的视角从关注身份等级制度转移到关注自由平等地签订契约上来,契约即是公正,契约自由原则被誉为民法领域三大支柱原则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契约当事人的强弱主体“身份”差别不能忽视,法律对弱势一方进行倾斜性保护,不能简单的认为是“从契约到身份的回归”,而是完成契约自由原则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是一种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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