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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标反向假冒

         

摘要

在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有关反向假冒的条款,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一规定无疑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弥补了我国法律此前在规制“反向假冒”行为方面的空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局势下,更好地保障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但是应该看到,该条款的制定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其中还有许多有待讨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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