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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过度医疗的法律界定及非诉救济完善———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为视角》

         

摘要

过度医疗具有复杂性和普遍性等特点,在过度医疗行为本身、因果关系、过错的认定上,理论与实践上尚未达成一致的认识;对于过度医疗的认定,仅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 1227 条中有简单的“不必要检查”。而在实践过程中过度医疗表现形式多样有过度检查、过度手术、过度护理、以及过度用药等一系列过度医疗行为,因此,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存在适用范围不全面、举证责任不合理、等问题。有必要完善过度医疗行为立法,引入举证责任制度,完善非诉救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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