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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性竞技中伤害行为的法律调整——以《民法典》新增“自甘风险”条款为视角

         

摘要

《民法典》增加"自甘风险"条款,促进了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其中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伤害行为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内,在拳击等对抗性竞技中,此类故意的伤害行为是不可避免的。竞技体育规则作为软法规范可以与自甘风险条款形成良性互动,对于符合比赛规则的伤害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豁免。在规范层面,需要将对抗性竞技中的主观状态进行限缩解释,在行为人违反比赛规则的前提下,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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